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李星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625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
稱A車),於民國107年7月14日下午6時10分許,於臺北市○
○區○○路與社中街交岔口,因左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不
慎撞擊由原告承保、訴外人 許朝斌 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因而受損。B車經送廠估價
修理,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2,105元(其中工資
1,500元、烤漆5,000元、零件1萬5,605元)。為此,爰依據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代位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2,105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保險單、行照、駕照、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統一發票、估價單、汽車險
賠款同意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核閱無訛,被
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
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
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
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2萬2,105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1,500元、烤漆部分為5,000元、
零件部分為1萬5,605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
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
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
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
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
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54條第
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B車出廠日為107年6月,有汽車行車執
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7年7月14日,已使用1月,
據此,B車零件部分僅得請求1萬5,1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
2萬1,625元(1,500+5,000+15,125=21,625)。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1,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10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5,605×0.369×(1/12)=4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5,605-480=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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