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原告 許哲翔 被告 林献修 上列被告林献修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9號),經原告許哲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
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