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欽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欽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4年3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4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