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970號債權人上青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翊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玉芬 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管理費,並提出存證信函一紙為證,然觀之該存證信函,僅係債權人單方面之意思通知,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其聲請狀僅載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資料,其餘資料付之闕如,本院為特定請求之當事人,故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及為債權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該通知並於106年1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及釋明其請求,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