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一號聲請人 鄭旭廷 律師(即 張智勇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智勇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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