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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