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01號聲請人 楊金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毛鳳甄陳正輝 之遺產管理人等6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林水 滯、陳正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三、相對人毛鳳甄、 陳文彬陳鳳玉陳燕姿陳燕沼陳燕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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