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26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崴舜貿易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崴舜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提出崴舜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三、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死亡,請具狀撤回對其之請求。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