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軒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欽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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