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三號
上訴人高雄世貿國際會議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高雄世貿展覽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捌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拾壹萬零肆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林韋岑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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