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張正輝 被告 張正福 被告 蔡麗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