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育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育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育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63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01月26日│103年04月11日│103年03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76號│字第376號│字第37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2月11日│104年02月11日│104年02月1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104年03月09日│104年03月09日│104年03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104年度執字第1491號││├─────────────────────────────────────┤││編號1至5號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年04月11日│103年4月底某日│103年0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6號│字第376號│第55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度審訴字第263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2月11日│104年02月11日│104年06月23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度審訴字第263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104年03月09日│104年03月09日│104年07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104年度執字第1491號│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199號│││編號1至5號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