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明寬 代理人(法扶律師) 王慧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裁定補充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附表一更生方案,應更正每月清償金額及清償總金額,並補充增列「每月可分配之金額」。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情形,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2,502元。2.每一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前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2%。5.清償總金額:180,144元。6.債務總金額:9,926,442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70,6383.7393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49,3484.531133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7,8171.49374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63,9453.67925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36,8705.41135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68,7937.75194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3,3983.9699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2,2615.461379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9,0391.53810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1,138,81711.472871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7,8534.111031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11,2077.161791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24,30914.353591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28520.385101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7,8625.02126總計9,926,44299.99250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三、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