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催字第22號聲請人虹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虹庭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2、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3、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4、請提出正確票據附表(聲請狀附表漏載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受款人名稱。註:附表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同)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