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79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務人 林明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已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行債權法定移轉後對債務人通知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