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向清華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向清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1年5月、5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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