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被告 萬學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10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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