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北小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交,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