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北小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交,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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