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聲請人 王來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王來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 王宗官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6年12月11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來春原為收養人王宗官之養女,因養父王宗官已於民國(下同)86年12月11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王來春前與王宗官成立收養關係,而王宗官業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另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養父王宗官死亡時,其雖有繼承其房子,惟該房子已賣出,且收養人生前之醫療費用、喪葬費用係由其所支出,將來亦會由其繼續祭祀收養人(見本院106年1月11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王宗官既已死亡,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王宗官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