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9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4631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後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係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彼此間感情不睦。甲○○因乙○○未告知所蹤即離家,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96年4月15日晚上11時42分許至翌日1時58分許間,在由其新竹縣○○鎮○○路○段○○○號3樓之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乙○○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之娘家途中,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當時人在上開南投縣竹山鎮住處之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以:「妳是要替妳家裡的人收屍,對吧」、「去門口看一下會死喔!是妳全家死光光比較重要,還是妳出去看一下比較重要?」、「不過妳放心,我還是每天晚上都會去找妳,媽的,我做鬼也不會放過妳」、「妳算一算妳竹山家裡有多少人,划算啦!我一個人而已啦!」、「妳就是要我殺妳家裡的人」、「妳如果不要我去找妳,或是不要我去殺妳全家人,妳就給我回來」、「妳就是要逼我去妳家去殺害妳全家人,是吧」、「殺光妳家,晚上做鬼再去找妳」及「叫妳的客兄替妳收屍啊」等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乙○○,致其心生畏懼,而足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害人提出之上開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1份。
㈣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
㈤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份。
㈥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又被告恐嚇之對
象為其配偶乙○○,亦即其家庭成員,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逕依刑法恐嚇罪予以論罪科刑,附此說明。被告前後多次恐嚇犯行,其時間極其密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自由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爰審酌被告不念夫妻之情而恐嚇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極度恐懼,惟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所犯之罪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被害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對於予被告宣告緩刑並表示同意(參本院96年12月10日訊問筆錄),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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