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耀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耀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郭耀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年5月15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1年1月15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年7月26日;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年8月27日;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年11月4日;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年3月7日,均係在101年5月15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中另有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附表:受刑人郭耀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罪│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19日│101年1月15日│100年7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58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0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51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502號│101年度桃簡字第80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2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7日│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2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502號│101年度桃簡字第80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22號││├─────┼───────────┼───────────┼───────────┤││確定日期│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考│1-5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0年8月27日│100年11月4日│100年3月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82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674號│100年度偵字第69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22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22號│100年度訴字第110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2日│101年5月22日│101年6月1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22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22號│100年度訴字第1109號││├─────┼───────────┼───────────┼───────────┤││確定日期│101年5月22日│101年5月22日│101年7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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