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原告財團法人實踐大學法定代理人 謝孟雄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黃世芳 律師 喬心怡 律師被告 莊炳輝
陳秀真 兼訴訟代理人 陳三郎 被告 莊秀惠
莊玉鳳 陳賢輝 陳賢雄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賢忠 被告 杜陳春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附表二編號5「繼承人」欄中有關「 莊秀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莊秀惠」。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莊秀惠、莊玉鳳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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