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聲明人 林文昇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日第三審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文昇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六號),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錦樑法官許仕楓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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