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54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念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45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起訴時亦未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及3款規定,應徵收起訴裁判費及抗告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300元,共計6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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