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政昌汽車拖吊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017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11,794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9,017元,尚應補繳27,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依公告現值按原告請求被告占用部分(依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96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計算之價額│├──┼────────────────┼────────────────────────┤│一│臺南市○區○○段○○○○○○號│40,962元×137(平方公尺)=5,611,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