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債權人 黃吉常 債務人 林郭秀琴林富雄 之受贈人債務人 黃燕飛黃得中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新發黃清亮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新營 即黃清亮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麥孋 即黃清亮之繼承人債務人 黄新港 即黃清亮之繼承人債務人 黄新裕 即黃清亮之繼承人債務人 黄新春 即黃清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郭秀琴即林富雄之受贈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燕飛即黃得中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新發即黃清亮之繼承人、黃新營即黃清亮之繼承人、黃麥孋即黃清亮之繼承人、黄新港即黃清亮之繼承人、黄新裕即黃清亮之繼承人、黄新春即黃清亮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件利息未約定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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