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廖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債務人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