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884號原告甲○○
3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甲○○、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 陸佰 肆拾貳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零柒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零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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