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告 洪玉如
被告 張殷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