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56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 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廣明
郭鎧誠(原名郭承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賭博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少連 偵字第2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緣乙○○(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因認其友人己○○積欠新臺
幣(下同)195萬元之債務遲未返還,其為催討該筆債務,遂於民國104年11月間之某日,委請被告丙○○代為催討前開債務,嗣被告即與丁○○(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原名 徐銘彥 ,下稱丁○○)、 林俊廷 (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及乙○○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丙○○指示丁○○及林俊廷各於104年11月19日13時12分許、104年12月1日13時35分許,至己○○之母即告訴人甲○○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央製幣廠之上班處所,向告訴人恫稱「不還錢沒關係,我們一定會抓到他的(指己○○)」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丙○○涉與乙○○、丁○○及林俊廷共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㈡被告戊○○(原名郭承竑,下稱戊○○)與乙○○(業經原審判決
有罪確定)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由乙○○自105年1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經營職業九洲娛樂城運動賭博網站(網址:www.ts8888.tw),招攬被告為其下線,並提供該網站會員帳號權限予賭客 楊智捷 下注,賭博方式以美國NBA、MLB及各國職業運動比賽隊伍當日賽事為標的,依各場次交戰球隊勝負為輸贏,乙○○再據以比率佔成拆帳牟利。因認被告戊○○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被告丙○○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共犯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己○○所簽立面額195萬元之本票及借據照片、乙○○傳送予己○○及甲○○之簡訊翻拍照片、乙○○傳送予被告之簡訊翻拍照片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當時是我的友人即乙○○之父以乙○○有債務糾紛為由,問我能否幫忙處理,之後乙○○有到我住處跟我說他朋友欠錢的事,我當場有跟那位債務人通電話,印象中該位債務人說會跟乙○○處理,現場也有我的朋友丁○○在場,丁○○聽聞後就說他會去幫忙處理,後續都是乙○○與丁○○間在接觸,我並無去管這件事的後續等語。經查:
㈠乙○○為追討己○○積欠之195萬元債務,確有委請丁○○出面催討
債務,丁○○即各於如上開公訴意旨欄所示時、地,有偕同林俊廷向告訴人為如上開公訴意旨欄㈠所示之恫嚇言語,致告訴人因此心生恐懼等情,為被告丙○○所不爭執,核與共同被告乙○○、丁○○及林俊廷於原審審理中,就此等部分所為之自白供述(見原審卷一第177頁反面、卷二第98、115頁),以及證人即告訴人甲○○前於警詢中,就丁○○及林俊廷於上開公訴意旨欄所述時、地,確有向其為如公訴意旨欄㈠所述內容之恫嚇言語等情所為之證述(見105年度他字第992號〔下稱他字992號〕卷一第15頁反面至16頁),情節大致相符。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查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當時因我父親有跟丙○○講
己○○欠我錢的事,丙○○有請我過去了解,我就將己○○欠款未還之事告知丙○○,丙○○聽完僅表示他會再了解看看,而在場的丁○○就說他再去問問看,我就將我與己○○間之對話內容拿給丁○○看,並有與丁○○互留聯絡方式,現場丙○○並無請丁○○出面幫忙,之後丙○○並無和我聯絡,而是丁○○跟我聯絡,且丁○○在與我聯絡的過程,也都沒說是丙○○要他幫忙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237至239、241至243頁);另證人丁○○前於警詢、偵查中中證稱:當時我住丙○○家,乙○○到丙○○家聊己○○欠債之事,並提到他找不到己○○,我在一旁聽完就說我可以去找找看,之後乙○○就拿出本票(指己○○所簽立之本票)給我,我看本票上有寫己○○等住所資料,而丙○○在現場並無跟我說什麼,我當時是看乙○○是丙○○的朋友,才想說可以幫幫看,後來我就找林俊廷一起去,我與林俊廷去找甲○○都會直接跟乙○○說,也都沒有跟丙○○回報等語亦詳(見他字992號卷一第179、199頁)。依證人乙○○與丁○○所為前揭證述,其等就乙○○至被告丙○○住處談及己○○欠債未償之事後,被告丙○○並無指示在場之丁○○出面協助處理,而係在場之丁○○聽聞後自行出面表示願協助乙○○尋找己○○出面處理債務,嗣乙○○即自行與丁○○聯繫,且丁○○於聯繫過程亦均未曾提及係被告丙○○邀其出面協助各節,既證述相符,堪認丁○○確係出於己意為協助乙○○向己○○催討債務,進而對告訴人為上開恐嚇之舉,而非基於被告丙○○指示方始為之。則被告丙○○辯稱其就丁○○上開恐嚇告訴人之舉並無所知,更無受乙○○之託而指示丁○○對告訴人為上開恐嚇行為,堪予採信。尚難認被告丙○○與乙○○及丁○○間,就上開恐嚇告訴人之舉,有何具犯意聯絡之情。
㈢至檢察官雖以乙○○有以通訊軟體向被告丙○○提及:債務人到
今天還是沒給我日期,也不回等語,嗣被告丙○○回應:星期一處理此等對話內容,作為不利被告丙○○之認定依據。然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之所以傳送前揭對話予被告丙○○,係因丁○○表示幫其去問己○○後,未有回應,其為了解丁○○之處理結果,方聯繫被告丙○○,而被告丙○○所言「星期一處理」,係指他會叫丁○○趕快跟我聯絡之意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9、242頁),是依證人乙○○此部分證述,亦難認被告丙○○有何指示丁○○為上揭恐嚇犯行之犯意聯絡,自難以前開對話內容,逕為被告丙○○不利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上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
法,經本院審酌後認仍不足證明被告丙○○有何與乙○○、丁○○及林俊廷共為上開恐嚇行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首揭說明,因認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自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㈤檢察官雖聲請傳喚證人丁○○、乙○○,以證明被告丙○○上開犯
行,然證人乙○○已於原審到庭作證,經檢察官及被告丙○○詰問在卷,而證人丁○○亦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本院認無再予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被告戊○○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楊智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及被告戊○○與乙○○間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戊○○堅詞否認有何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辯稱:我並未參與乙○○線上簽賭之事等語。經查:
㈠乙○○於如上開公訴意旨欄㈡所示時、地,確有經營如上開公訴
意旨欄㈡所示之線上賭博網站以供賭客簽賭,另被告戊○○與乙○○間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互為如附表所示之通話內容等情,為被告戊○○所不爭執,核與共同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就此部分所為之供述相符(見原審卷二第98、115頁),並有通訊監察錄音譯文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992號卷二第84頁反面至85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查證人乙○○前於警詢中證稱:如附表所示我與戊○○間之通話
,並非在下注到戊○○與我所經營之簽賭站,而是戊○○的朋友想下注職業運動簽賭,問現在別人開的盤賠率為多少等語(見他字992號卷二第85頁);嗣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我與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通話內容,是在講簽賭盤口賠率,戊○○說要幫我介紹「 古哥 」來玩,當時因已開打,所以「古哥」沒有下注到,戊○○通話中說「我們一人一半就了啦」,是指這場「古哥」如果有下,他和「古哥」利潤對半,但「古哥」後來沒有下,我所經營的賭博網站,除了我自己營運,還有跟 黃榮祥 一起經營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2至236頁)。
依證人乙○○前揭證述,其既否認被告戊○○有與其共同經營上開賭博網站,且觀諸如附表所示之通話內容,其語意亦可能係被告戊○○為其友人向乙○○詢問當時賭盤賠率,而難逕認係被告戊○○在與乙○○洽談其等所共同經營之賭博網站賠率問題,則被告戊○○辯稱其未與乙○○共同經營上開賭博網站,尚非無據,自難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逕認被告戊○○與乙○○有共同經營上開賭博網站之犯行。
㈢至檢察官雖以證人楊智捷之證述,作為不利被告戊○○之認定
依憑。然證人楊智捷前於警詢及偵訊中固證稱:我有向綽號「 馬三 」之乙○○、綽號「 郭哥 」之戊○○等人經營的簽賭網站簽賭,我認識綽號「馬三」的乙○○,「郭哥」我只有跟他通過電話,我只知道我的上組是乙○○,乙○○曾說賭金會給「郭哥」,我並不知道「郭哥」的本名等語(見他字992號卷三第83、84頁,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卷〔下稱少連偵卷〕第103頁);惟證人楊智捷既未曾見過「郭哥」,亦不知「郭哥」本名,且其所稱乙○○賭金會給「郭哥」等語,亦係聽聞自乙○○,並非證人楊智捷之親自見聞,已難採為不利於被告戊○○之論據,且證人楊智捷上開所證,亦與證人乙○○上開於警詢及原審所證不符,自難單憑證人楊智捷上開非親自見聞之證述,為被告戊○○犯罪之論據。
㈣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上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
法,經本院審酌後認仍不足證明被告戊○○有何與乙○○共為上開賭博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揆諸首揭說明,因認不能證明被告戊○○犯罪,自應為被告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丙○○、戊○○犯罪,而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⑴依證人乙○○之證述,證人乙○○與丁○○間素無交情,當日係尋求被告丙○○之協助處理債務,且並要求被告丙○○不要傷害告訴人,倘非被告丙○○之指示,丁○○焉有出面替乙○○處理債務之理。再者,證人乙○○當日告知被告丙○○債務事宜後,被告丙○○向其表示會再了解看看,事後乙○○亦有以通訊軟體向被告丙○○詢問債務處理進度,均足認丁○○係受被告丙○○之指使為乙○○催討債務,進而對告訴人為恐嚇之舉,原審認被告丙○○與乙○○及丁○○間,就上開恐嚇告訴人之舉,不具犯意聯絡,似嫌速斷。⑵證人乙○○證稱:被告戊○○有協助其催討賭博債務等語,且依據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戊○○確有介紹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古哥」之賭客予乙○○,並商議賭盤賠率、拆帳賭博營利及催討債務乙情,倘被告戊○○並未經營賭博網站,應無介紹賭客並與乙○○商議賭盤賠率及拆帳賭博營利,並協助催討債務之理。原審認被告戊○○並未與乙○○共為上開賭博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之處。請求撤銷原決,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惟查:
㈠依證人乙○○於原審及丁○○於警詢所證,乙○○至被告丙○○住處
談及己○○欠債未償之事後,被告丙○○並無指示在場之丁○○出面協助處理,而係在場之丁○○聽聞後自行出面表示願協助乙○○尋找己○○出面處理債務,嗣乙○○即自行與丁○○聯繫,且丁○○於聯繫過程亦均未曾提及係被告丙○○邀其出面協助。而乙○○雖以通訊軟體向被告丙○○提及:債務人到今天還是沒給我日期,也不回等語,嗣被告丙○○回應:星期一處理等語。然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之所以傳送前揭對話予被告丙○○,係因丁○○表示幫其去問己○○後,未有回應,其為了解丁○○之處理結果,方聯繫被告丙○○,而被告丙○○所言「星期一處理」,係指他會叫丁○○趕快跟我聯絡之意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9、242頁),均如上述,上訴意旨認丁○○係受被告丙○○之指使為乙○○催討債務,尚屬無據。
㈡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楊智捷之前是我會員,欠我20幾萬
元,戊○○以前是混混,有管道可以找到楊智捷,我有跟戊○○說可以幫我找到 楊智傑 討債等語(見少連偵卷第124頁),因此,縱認乙○○曾委請被告戊○○向楊智捷催討賭債,亦係因被告戊○○有管道可找到楊智捷,尚難依此即認被告戊○○與乙○○有共同經營賭博網站之事實。又依乙○○前於警詢中證稱:如附表所示我與戊○○間之通話,並非在下注到戊○○與我所經營之簽賭站,而是戊○○的朋友想下注職業運動簽賭,問現在別人開的盤賠率為多少等語(見他字992號卷二第85頁);嗣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我與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通話內容,是在講簽賭盤口賠率,戊○○說要幫我介紹「古哥」來玩,當時因已開打,所以「古哥」沒有下注到,戊○○通話中說「我們一人一半就了啦」,是指這場「古哥」如果有下,他和「古哥」利潤對半,但「古哥」後來沒有下,我所經營的賭博網站,除了我自己營運,還有跟黃榮祥一起經營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2至236頁),並非上訴意旨所稱被告戊○○與乙○○有拆帳賭博營利之意,且若被告戊○○與乙○○有共同經營網路賭博之犯行,則其自行接受賭客「古哥」之簽賭即可,何必再介紹「古哥」予乙○○,是上訴意旨執此指被告戊○○有共同賭博之犯行,尚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判處被告丙○○、戊○○2人無罪為不當,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健祐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孟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呂煜仁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附表: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受監察對象:乙○○)編號時間通話內容1105年03月19日17時22分13秒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乙○○:嘿郭承竑:他盤口好奇怪,一個1-70兄弟讓分耶乙○○:嘿郭承竑:兄弟1-70,另外一個,我看到另外一個兄弟1+80乙○○:那就開1+80給他就好了郭承竑:好,那你就跟他說講1+80,他要押多少錢?乙○○:我不知道,我先問他,吼郭承竑:好,拜拜2105年03月19日17時23分58秒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乙○○:喂郭承竑:我錯了乙○○:怎麼說?郭承竑:他去下兄弟,幹乙○○:他去下兄弟?郭承竑:幹,我記得他是LAMIGO的球迷啊,為什麼去下兄弟咧乙○○:唉呦,賭客哪有什麼差,錢重要好不好,不一定啦,不一定,LAMIG0不一定輸啦郭承竑:那我跟他講說,兄弟1+剩20好了啦乙○○:你就跟他說1-80好了啦郭承竑:不行啦,因為這樣變成跳…跳太兇了啦乙○○:對啊,好了沒關係、沒關係啊郭承竑:我問你,現在是誰先攻?乙○○:LAMIG0主場的話,兄弟先攻啊,LAMIG0多一個半局攻擊機會郭承竑:哦,那我跟他講說,我跟他講說..現在開打了沒?乙○○:開打,現在LAMIG0打線,有 陳金鋒 在裡面郭承竑:打線很差,那就讓一點給他,我說現在已經開打了啦,兄弟先攻的話,兄弟跳1-10了啦乙○○:好,OKOK郭承竑:好,拜拜3105年03月19日17時19分13秒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乙○○:喂郭承竑:你在忙嗎?乙○○:沒有,在看球賽,怎麼了?郭承竑:現在已經開打了嗎?乙○○:剛開打,還沒開打耶,還在準備啊郭承竑:那個「古哥」要下乙○○:真的假的?所以現在我要開帳號給他?郭承竑:不用,不用了,他不喜歡開帳號,他都叫我直接下!乙○○:直接下!那你帳號我…因為我那時候有換掉耶,我帳號又換掉 耶郭承 竑:嗯乙○○:還是我現在跟你講盤口,我就直接這樣輸贏要嗎?郭承竑:對啦,我們直接跟他輸贏就好了啦,告訴我盤口我們直接輸贏,我們一人一半就了啦乙○○:好,那我現在給你盤口,我發給你看郭承竑:好好乙○○: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