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曾玟玟
被   告  林三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其期日定109年1月9日下午2時15分,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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