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紀遠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訴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503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700元合計46,25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