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陳進福 即富永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進福即富永企業社聯邦商業銀行五股分行112年3月31日17,452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