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5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娟於民國92年0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02日止累計93,673元正未給付,其中39,331元為本金;54,153元為利息;1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美娟於民國92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93年1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02日止累計58,424元正未給付,其中26,224元為本金;32,11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95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8%│││39331││7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美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26224││7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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