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賴吟蟬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吟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賴吟蟬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經傳、拘無著,並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無法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12日宜檢貴律104執49字第002603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檢培金104執助149字第10568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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