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趙志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志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志烜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12年2月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