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陳月青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倢房屋有限公司、 賀之羚 及 王敬程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