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附表中建物之門牌號碼(○○○鎮○路」)。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