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吉祥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爰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吉祥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吉祥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三、另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 李秀娟 所涉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9年8月1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7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0年1月28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判決後,尚未確定乙情,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之歷審清單列印在卷可考(院一卷第35頁),而被告於109年10月7日本案偵查中即已自白犯行(他字卷第68頁),故其於上開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法院對於事實認定之正確性,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增加訴訟資源之浪費,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所為之虛偽證詞未經採信,並未造成錯誤結果,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被告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院一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所犯偽證罪非「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8條、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5113號被告吳吉祥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吉祥明知自己曾於民國107年4月15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 胡乃勝 住處」,向李秀娟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9年6月10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108年度訴字第373號案件(即李秀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對於李秀娟有無販賣毒品予其本人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檢察官問:有無跟李秀娟買過海洛因?)沒有。」、「(審判長問:印象中有無跟李秀娟買過海洛因?)應該沒有吧!」等語,致影響法官判斷李秀娟是否有販賣毒品予吳吉祥之結果,而足生損害於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吳吉祥於偵查中之供│坦承有跟案外人李秀娟購買│││述│海洛因,卻於上開時、地作││││證時為虛偽證述之事實。│├──┼───────────┼────────────┤│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被告於審理時供前具結且虛│││度訴字第373號案件於109│偽證述之事實。│││年6月10日被告作證時之││││審理筆錄及證人結文各1││││份││├──┼───────────┼────────────┤│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李秀娟因於107年4月5日19│││度訴字第373號判決書1份│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廠橫││││路59號「胡乃勝住處」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被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定屬實,而││││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檢察官毛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