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3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兆浤興企業行陳育叡
      陳育叡
      世玹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
理人     陳大明
      兆浤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
理人     陳建甫 (原名 陳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陸拾
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兆浤興企業行即陳育叡於民國95年9月29日邀同
被告世玹企業有限公司、兆浤企業有限公司、陳育叡、陳大
明、陳建甫(原名陳慶霖)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
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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