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因96年度建字第105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0,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