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75號聲請人台南縣麻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3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周茂隆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周茂隆於民國①83年11月28日②84年9月27日③84年3月6日邀同案外人 李素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0,340,000元②9,500,000元③2,500,000元,約定於民國①84年11月28日②85年3月6日③85年9月27日清償,詎案外人 周茂增 自民國84年10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合計尚欠本金14,480,65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四、案外人周茂增於民國84年11月21日將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5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579-8│建│0│00│72│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001│55│台南縣下營鄉│台南縣下│2層樓房│38│51│10││││10│全部│││││茅港村茅港尾│營鄉茅港│加強磚造│.0│.9│.1││││0.││││││81之2號│尾段579││2│0│8││││11│││││││-8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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