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2號債權人 陳振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明參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號XC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二、請求標的中所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載‧‧‧之「附表」。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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