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石祐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春榕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石祐瑭太保市農會111年11月31日37,76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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