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5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胡鵬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胡鵬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胡鵬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胡鵬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㈣、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