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金大傑 債務人 王樹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