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賴文 和被告 方素蝶 被告 李林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二筆訟爭土地交易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6萬元(計算式:2880萬元+996萬元=38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