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7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 陳景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景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0元②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民國137年7月17日②民國140年7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景煥於①107年10月30日②110年7月29日起向聲請人
借款①500萬元②230萬元,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000,000②2,227,76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函等影本資料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西區麻園頭2-112,444.00100000分之7782臺中西區麻園頭2-169186.000000000分之779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3154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16層三層:54.78合計:54.78142分之1臺中市○區○○○街○段000號3樓之10共同使用部分:麻園頭段13250建號,7,118.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6麻園頭段13251建號,2,036.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99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3160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6層四層:113.17合計:113.17陽台:10.01花台:2.77全部臺中市○區○○○街○段000號4樓之7共同使用部分:麻園頭段13250建號,7,118.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