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婷玉被告黃重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婷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婷玉因被告黃重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保證金收據號碼: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重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劉婷玉繳納現金保證新臺幣5千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將被告交保釋放,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上開案件移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劉婷玉戶籍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劉婷玉於民國103年3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上開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具保人斯時未在監在押,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紙、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送達執行傳票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3月15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列印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之收據編號為刑00000000號)各1紙在卷可佐。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