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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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2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登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登財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6日止累計136,727元正未給付,(其中34,611元為本金,102,1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0277號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611元李登財自民國110年09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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